本报北京讯 (记者郭婷) 近日,国家药监局药品评价中心(以下简称评价中心)发布《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申请范围指导原则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原则》),规范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评价工作,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代理人(以下称申请人)对其持有或代理的处方药申请转换为非处方药提供指导。
《指导原则》明确了申请人可向评价中心提出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申请的3种情形,具体包括:符合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;适合消费者自我认知、自我判断、自我药疗、自我监护;制剂或其成分(组分)已在我国上市,临床广泛使用,安全性良好。
此外,《指导原则》还明确了处方药申请转换为非处方药的排除范围,包括用于急救和其他患者不宜自我治疗疾病的药品,如用于肿瘤、青光眼等的治疗药品;消费者不便自我使用的给药途径,如注射剂、埋植剂等;用药期间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医学监护和指导的药品,如抗凝类、解毒类药品和疫苗等;需要在特殊条件下保存的药品,如需要严格避光、低温等条件保存的药品;作用于全身的抗菌药、激素(避孕药除外)等9种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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